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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文圣区市场管理局庆阳所司机,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辽阳市文圣区市场管理局庆阳所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司机和后勤工作。在所长胡某某、吴某某向工作人员孙某某交待工作时,王某某秘密记下了胡某某、吴某某告诉孙某某的办理营业执照的系统登陆账号和密码。经查,王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多次私自使用所长的账号密码进入庆阳所工商系统违规为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共计办理40份,收取好处人民币13500元钱、软人民大会堂烟两条价值600元,芙蓉王烟两条价值450元。王某某所办理的营业执照均属于违规办理,均未提供相关手续,属于不予办理的商户。案发后王某某将收受的好处费及香烟等财物返还给当事人,共计返还9500元钱,软人民大会堂烟两条,芙蓉王烟两条,另将所收受的好处费中的4000元人民币主动上缴文圣区纪委。

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民警在辽阳市文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屯所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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