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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11973********,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介绍为河北省馆陶县张某某、宋某某等九人伪造九份营业执照,并从中牟利6000元。此九份营业执照经馆陶县**局在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查询,均无注册信息,系假证。后经调查,以上九份假营业执照系被告人付某某在郑某某的指导下伪造而成。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办理证件是为了亲朋好友家孩子入学需要,并未从中获利,且王某某一贯表现优异,多次获得市、县及学校表彰,并没有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实施违法行为,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犯罪主观恶性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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