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得知陈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出售可以获取报酬,便以其身份信息申领了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一套,交予陈某某,获利1000元,后认识到该行为可能违法,遂将所获钱款退还陈某某,其所办理的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现已被公安机关从收购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处查获并扣押。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述。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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