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1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常德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8月16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间,窦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为达到给他人办理北京牌照机动车无车报废牟利的目的,让张某某伪造了678台北京牌照机动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照等手续,后将上述手续交给常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谢某某办理无车报废。经北京交通管理局车管所鉴定,上述678份京牌车辆的行驶证为假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参与伪造了行驶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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