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村**号,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志良,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至2020年3月份,刘某某(已起诉)为了方便办理对公账户(含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U盾、银行卡、手机电话卡等)转卖从中获利,从王某某(取保候审)手里收购了20多份房产证复印件,王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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