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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 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涿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5、6月份从网上花50元购买了一张植物检疫证书提供给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系伪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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