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清镇市**汽车公司员工,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事二手车生意和车辆业务代办工作中,为增加车辆交易量,找到沈某某(另处)为外地客户购买贵阳市暂住凭证,以达到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二手车过户等车辆业务。2020年2月至7月,王某某共计购买了暂住凭证200余张,获取非法利益10000余元。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初犯、偶犯,其买卖证件是为了合法经营,退还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及被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