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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鸿鑫工程机械技术服务部的卫某某处为手下工人以每张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本未经规定考试程序的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三张。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亲戚介绍在他人处为其自己及徐某某、屠某某购买了三张未经规定考试程序的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仅因工作需要购买假证,并未获利,且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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