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98********,汉族,高中,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市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王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申领了营业执照2份,并将领取的营业执照和办理的银行结算卡等证件卖给了任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用于日常消费。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王某某于2020年7月1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退赃3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王某某主动退出的非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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