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张家口市万全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9日退回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28日将此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兰某某、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买卖他人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证件资料,为获取利益,于2019年12月17日至18日,在兰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带领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江苏省盐城市登记办理了“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盐城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三家“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三套对公账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印章、电话卡、U盾等)出售给兰某某等人,获利人民币30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王某某注册公司的相关信息。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兰某某等人在银行办理部分对公账户的情况。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王某某为获取利益,跟随兰某某并由其安排在盐城办理了3套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王某某获利3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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