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局二级机构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街平**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夏邑县**局殡管办主任戚**听殡管办工作人员刁**说有卖假火化证的,即安排刁**想办法调查。刁**就拨通了车站镇居民陈**的电话,(陈**已死亡)其子陈*1接听的电话。刁就问陈*1能否给办理火化证,陈*1说不能,刁就让陈帮忙问问。陈*1就给李**打电话问能否办理火化证。李**说不能,又向陈*1推荐了王某某。王某某在询问了火化厂另一职工胡*后回复陈*1,说可以办理,但得拿2000块钱。陈*1在征得刁**同意后刁**将2000元钱用微信转给了陈*1,陈*1又微信转给王某某,王某某又用微信转给胡*1500元,自己扣下500元。过了几天,刁**又给陈*1联系说火化证填错了,能不能再给弄一个。陈*1又问王某某,王某某说得3000元。陈*1向刁**说明后,刁**又通过陈*1向王某某微信转了3000元。王某某又微信转给胡*1800元,自己从中扣了1200元。
王某某居间介绍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行为系在殡管工作人员诱使下进行的犯罪行为,它使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在利益诱使下实施了犯罪活动,因此这种诱使式调查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王某某能够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以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王某某介绍买卖的证件系殡管人员为调查买卖假证行为而故意获得的证据,没有在实际中使用,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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