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内,通过魏某某(女,23岁,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女,48岁,另案处理)购买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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