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王为给其非法领养的女儿入户口,在无新生儿实际在广东省**医院出生的情况下,以5万元价格非法购买该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该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王婷父亲为被不起诉人王。通过DNA鉴定,王与王婷不存在生物学遗传关系。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