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给其非法领养的女儿入户口,在无新生儿实际在广东省**医院出生的情况下,以5万元价格非法购买该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该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王某婷父亲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DNA鉴定,王某某与王某婷不存在生物学遗传关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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