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53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为年纪超过60周岁,无法被工地招聘,遂在浙江省兰溪市以人民币100元从他人处购得一张身份证号码为“330719196503013691”的居民身份证。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该购买的居民身份证到本县西坑镇文景高速四标段项目部工地找工作。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为假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在本县西坑镇文景高速四标段项目部工地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清单、身份证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其作案时已满60周岁,系老年人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其购买假身份证系因为年龄大无法在工地上找工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王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