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F29*******,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1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新莊區**路**巷**號,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户籍迁往台湾,在福建省福清市的户籍于2015年8月7日被注销。2019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将其已注销户籍与家人的户籍放在同一户口簿内,在福清市玉屏街道街心公园附近路段,提供其家人真实户口簿信息以及本人原户籍信息,以人民币350元向一名制贩假证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本以其前夫朱某甲的父亲朱某乙为户主、其本人以及朱某甲、长子朱某丙为成员的居民户口簿,该伪假户口簿成员身份信息与真实身份信息基本一致。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携带上述伪假居民户口簿至福清市公安局**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台胞证签发信息、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出入境记录查询、户口簿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户成员信息、说明及印章样本;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丁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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