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9********,侗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街道**路方向往松桃**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道**段时,车辆刮碰到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立即拨打120,巡逻民警帮忙拨打110报警。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死者陈某某生前因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松桃苗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某与死者陈某某的女儿黄某某达成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履行完毕且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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