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5日,王某某驾驶云A8****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2人)沿渝昆高速公路由会泽向昆明方向行驶,15时03分许,行驶至渝昆高速公路K710+300M处时,王某某因操作不当,其所驾车辆撞到高速公路混凝土挡墙,造成乘车人杨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某受伤、云A8****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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