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回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职业:退休**。户籍所在地***自治州区**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17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海宝牌”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312线4475公里+100米处路口路段违反交通信号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马**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新G***号(新G***临)“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肇事,致无号牌“海宝牌”三轮车乘坐人王**死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研究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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