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五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9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1月0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3日由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8时,贾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孙子高某甲、高某乙行驶至老王集乡至板曾口村公路谢楼水泥板厂路段时,与王某某停放的无牌照拼装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当场死亡、高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路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费用,与被害方亲属达成和解、谅解。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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