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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现住**区**村**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其刑事的意见,及认罪认罚可以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3时40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皖L904**重型仓栅式货车,前往何营乡岳河涯村东地送鸭苗,在行驶至何营乡岳河涯村东侧的南北路上由北向南倒车时,撞上行人朱某某,并将朱某某碾压,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朱某某头颅畸形,颅脑崩裂,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依法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王某某无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肇事后及时报警、拨打急救电话,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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