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王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澧县**街道**街**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澧县**南路由北往南行驶到澧县**中学以南50米处时,适逢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横穿公路,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超速,且未及时避让,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应系颅内损伤致死。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共计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