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街**委**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1日,被害人赵某某驾驶晋1****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北卧村路段(国道309线1151公里处)时,与同方向在前向西(左)转弯行驶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黑M****5“陕汽牌”(里MCE7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谅解且已履行。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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