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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王西锋)(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1********,汉族,初中毕业,********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村委*组,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4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伊川县***门口路段时,因观察不周,将在公路上同向步行的伊川县**镇***村村民闫某某撞倒,造成闫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3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闫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闫某某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拔打110及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6月11日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50.150504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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