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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现住址,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2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1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和王某某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8时许,王某某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镇**路鲁西复合肥店前的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县**镇**路鲁西复合肥店前,撞着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2019年11月12日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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