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1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8********,汉族,高中文化,家住辽宁省海城市**路**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粤BF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义乌市江东街道北下朱货运市场到青口物流园。同日15时55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阳光大道江东街道平畴二区56幢地段由机动车道往非机动车道行驶时,碰撞并碾压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东阳0000****号自行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车祸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