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住:四川省剑阁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HC****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王某甲、王某乙,从剑阁县**乡**村出发前往**镇。08时36分,行至**路*km+*m处时,越过路面中间黄色单实线,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梁某某所驾驶的川17-C****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王某乙受伤,王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及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自愿抚养死者遗孤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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