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 年03 月26 日16 时15 分许,驾驶京AS****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在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北路上行驶至T10031 号灯杆处,与同方向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56 岁,内蒙古自治区人)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当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2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