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 192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4129011929********,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9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电动车载被害人程某某沿**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乡**国道与**路口东侧向左打方向时,与沿**国道自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豫**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相撞,造成程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王某某现年91岁,被害人系其90岁的妻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人身损失,因此,为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建议对王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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