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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同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6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E****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在含山县**镇**乡道**行政村**村附近路段由南向北倒车时,该重型平板半挂车右后轮刮擦到后方凌自和驾驶的电动两轮车,致凌自和左腿被碾压毁损伤,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电动两轮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8日经含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驾驶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E****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肇事车辆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安徽三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侦查和审查阶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含山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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