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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5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54分,王某某驾驶黑AN****号解放牌中型栏板货车沿双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站在道路南侧的行人姜某某撞倒,致车辆损坏、姜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完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案发后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又系投案自首、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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