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4021989********,汉族,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号,现住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9时2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N5***8号小型汽车沿G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宁陵县逻岗镇谢堂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无名氏驾驶的一辆自行车发生事故,致无名氏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经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及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