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2919,汉族,初中文化,大货车驾驶员,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镇**村**组**号。2000年10月30日,因赌博被青阳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8年11月3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青阳县公安局陵阳派出所罚款1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R*****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青阳县陵阳镇安徽力丰实业有限公司往陵阳镇三河村方向行驶,行至S219省道65km+400m处,与徐某某驾驶的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20电话并报警。徐某某送医途中死亡。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与徐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徐某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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