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路**路交叉口***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8时15分许,王**驾驶豫RT***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路***门口处时,与张**驾驶的沿人行横道线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书认定王**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主动打110和120报警,并在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民事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民事已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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