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晚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M04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柘城县草帽王电厂路段时,将因躲避车辆摔倒在地的被害人梁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责任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肇事后,民事部分调解,被害人近亲属撤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属初犯,案发后民事部分调解,被害人近亲属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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