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孙六乡***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16时3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时,与同向行驶的南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河南省法医向本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闭合性损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陪同被害人前往医院,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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