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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54岁,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东城区**街**路北散居片。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3月16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N***51号货车沿永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本市大营村路段右转弯时,疏忽大意,没有确保安全驾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将沿永宿路由西向东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崔某某当场撞死。经鉴定崔某某系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事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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