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XXXXXX301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XX镇XX村,住该地,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XX驾驶豫KXXXX2(豫LXXXX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沙雅县二牧场公安检查站前倒车时,与下车指挥车辆行驶的被害人张X甲及后方张X乙停驶的冀JXXXX1(冀JXXXX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张X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王X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查,被不起诉人王XX主动实施救助义务,并在现场等候处警,系自首行为。现被不起诉人王XX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且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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