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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未检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81********,汉族,初中毕业,下岗工人,家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7月20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27日23时35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豫N*****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田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境内**处时,与头南尾北因故障在道路西侧停放的范某某驾驶的豫N*****主车豫N*****挂车尾部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豫N*****号轻型厢式货车乘坐人王某某之子王某甲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本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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