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6534,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工作单位榆林市靖边县延长石油气田采气二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J08H19号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从洛川县交口河镇向洛川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13分许,行驶至210国道洛川段1024KM+805M公路处时与行人姚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8月17日作出第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驾驶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确定行人姚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
2、归案经过;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4、酒精测试单;
5、移送起诉告知书等。
三、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某证言;
2、证人刘某某证言。
五、勘查、辨认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2、辨认笔录。
六、鉴定意见
1、陕延全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254号对陕J08H19号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陕公正司鉴(2020)病鉴字第123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七、电子数据
案件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系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给付到位,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袁文文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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