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洪洞县XX镇XX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晋L3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赵克路(赵城北街村)修汽车电路部门口向北右转弯时,与相同方向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2019年8月1日,被害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2019年9月1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9]尸鉴字第190101号)鉴定:周某某根本死亡原因系骑电动车行驶时与大货车相撞致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8月21日,经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1024120190000153号)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为自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车主、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除医院花费外),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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