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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刑检刑不诉〔2018〕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10日12时17分驾驶吉F****0号小型轿车沿浑江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学府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浑江大街由西向东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郭某某驾驶的吉F****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侧滑倒地后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被害人郭某某受伤经白山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白山市浑江区交警大队于2018年08月01日对该案件做出责任认定,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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