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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4时5分许,王某某驾驶豫A7****号小型轿车,沿睢县河集乡由南向北行驶至河集乡拥楼村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于2020年6月7日抢救无效后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让自己的父亲随同伤者到医院急救,自己留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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