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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南靖县山城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9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闽ENS66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靖县山城镇建设路由长兴路往荆西桥方向行驶,至建设路“富新门业”门口路左快速车道碰撞沿人行横道由路右往路左穿越道路的行人韩某甲,造成车辆受损,韩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遇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协议书、收条、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6.视听资料:路口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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