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街道**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8时45分许,王某某将自己驾驶的一辆陕E****0王牌低速货车(空车)停放在镇巴县**办***村***移民安置小区内一空地处后回家休息。2小时后,该车沿一定坡道方向发生溜车,在此过程中与两名在小区垃圾箱旁拾捡垃圾的叶某某、盛某某两位老人发生人车接触后,两位老人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坠入护坎下,损伤严重致车辆报废。案发后,王某某积极施救,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事故发生后,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中正车鉴所[2020]车鉴字第6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事故车辆驻车制动系统气路漏气导致驻车制动力降低,车辆在自身重力沿坡道方向分力作用下溜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意外事件情形,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某做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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