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山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75********,汉族,本科文化,**医院医生,住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蕾,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7时5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道交叉口处,遇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皖******号普通三轮车搭载胡某某沿霍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两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8日死亡、杜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施救。经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杜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杜某某及胡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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