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0241965********,户籍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乡**村,务工。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行驶至万源市太平镇某加油站地段,跨越中心黄色双实线且驶出道路,撞到路外站立的行人龚某某后,又与路外停放两辆小型客车发生了碰撞,造成被害人龚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和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27日,万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龚某某等人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龚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被害人龚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了被害人龚某某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亲属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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