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五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北冶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年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D型驾驶证驾驶豫CF****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陕州区观音堂镇捷马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化工厂南门前路段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秦某某碰刮倒地,造成秦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秦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积极救护伤者,到案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及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