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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06时5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豫Q3****中型专用校车沿上蔡县**乡****小学门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左转时,撞着沿原**省道西侧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直行至上述地点的朱某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朱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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