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会利,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11时许,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在东海县**镇**村自家门前向路面倒车时,遇曹某某沿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步行,车辆与曹某某发生碰撞,致曹某某受伤,后曹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5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