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00000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4********,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0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J9M9**轻型普通货车沿广成线从丹寨县往三都县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行驶至广成线1090公里加200米路段(小地名:五里铺街上)时,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畜力车,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贵J9M9**轻型普通货车及畜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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